電子報第五十四期(94.05.31.) 92.09.18創刊 |
一、討論園地 「著作權筆記」新增「討論園地」單元,近期討論主題包括「下載網路文字或資訊集冊」、「競技過程是否屬於著作權的一部分」、「廣告文案有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嗎?」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時事分析 黑小孩的爸爸是一名律師,他不能接受這樣的說法,認為在演出過程中,也有小朋友演出大樹與動物,他們肯定不是大樹與動物,從沒有人說有問題,處於今日人人平等的現代社會,他的黑小孩為何不能演出白小孩,這必是種族歧視的因素。 2.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將沒有標點符號的古文,重新加上標點符號,能不能產生新的衍生著作,無法一概而論,要視該古文的重新句讀是否有新的呈現,還是僅是依一般公認的方式呈現。著作權法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近日解釋,認為「於既有的作品上加註標點符號,僅在使人了解其內容,非屬重新創作,與著作權法所定『著作』之規定不符。」其實,依上所述中外案例,加註不同標點符號,會使人對內容有不同的了解,有可能會有新的創作產生,只是多數的句讀,都達不到這樣的呈現而已,但不能如此絕斷地認為,一定不會有新的創作產生。 三、著作權法制分析 為了有效遏止網路侵害,保護著作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家版權局及信息産業部在2005年4月30日聯合發布了「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規定自2005年5月30日起,網路服務業者在獲得著作權人有關網路侵害通知後,應將侵害內容移除,違者將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或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美國著作權局是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很特別的是,著作權局是隸屬於美國國會圖書館,著作權局局長是美國國會所通過任命,對美國國會而言,著作權局不是敵對的行政機關,而是自己的機關,其所提出的意見,絕對值得國會議員之參考。從Peters局長在此次聽證會上的直言,我們也可以瞭解到美國對於打擊國際盜版行為的認知、作法與自身的弱點之所在。「知己知彼,百戰百勝」,Peters局長的證言,台北的貿易對手應該仔細拜讀。 四、認識智慧財產權 文物保存機構的複製品或出版品,投注許多心力,到底應如何保護,要不要保護,一直是個議題。以下內容摘要地分析其區隔,應有助一些觀念的釐清。 五、著作權大哉問 著作財產權期間已屆滿的著作,屬於公共所有,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但不能禁止他人利用。利用公共所有著作之結果,如果有加上自己的創作,可以產生新的著作,但僅能就自己創作的部分主張權利,不包括原屬公共所有的部分。 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燈具是實用物品,是否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非無疑義。縱使各該燈具是享有著作權,此一戶外攝影依上開規定,應有合理使用空間。 動物的雕塑是美術著作,但動物標本能不能成為雕塑之美術著作,要視其有無創作性的智慧成果投入,此與標本製作技術的惟妙惟肖不同,前者在求美,後者在求真。如果標本僅是辛苦地讓動物屍體保存起來,沒有製作者的創作力在其中,展現出其創作者之特質,縱使技術精緻,仍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 六、著作權法逐條釋義 1.第五十一條(個人之合理使用)--甚麼是「補償金制度(levy system)」? 2.第五十二條(引用)--寫文章如何引用他人的著作? 3.第五十三條(專為殘障同胞之合理使用)--點字書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著作嗎? 七、新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十、取銷訂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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